高級旅館

又到了跟老婆約定每年出國渡假的時候了

可憐我的荷包又要大失血了~

為了排行程小弟可是耗費苦心啊

又要安排行程,還得預定住宿房間

不過今年就不用像以往那麼麻煩了

因為小弟找到了一家訂房網站,不但能訂房間

而且非常貼心的是還有旅客的住宿評價

就不怕因為訂到地雷旅館導致整個旅遊的心情大受影響了

像小弟這次訂的飯店是406 Inn -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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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功能:

商品訊息描述:

主要設施

  • 9 間共用客房
  • 機場接駁車
  • 空調
  • 洗衣服務
  • 多語服務人員
  • 行李寄存
  • 櫃台服務 (有時間限制)

熱情款待

  • 免費盥洗用品
  • 洗衣機/烘衣機
  • 洗衣設施
  • 遮光布/窗簾
  • 電梯
  • 客房內溫度控制 (空調)

鄰近景點

  • 位於萬華
  • 國立台灣博物館 (0.9 公里)
  • 中正紀念堂 (2 公里)
  • 華西街 (1.3 公里)
  • 龍山寺 (1.4 公里)
  • 台北植物園 (1.8 公里)


商品訊息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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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工商時報【文╱蘇瑛泰、楊明道】

美國法律對企業的營業祕密賦予完善的保護。近年多起案件中,企業經常能藉由營業祕密訴訟取得全額賠償金並求償其他損失。營業祕密持有者啟動訴訟程序後,可透過訟訴的壓力及證據調查的程序與祕密竊取者達成共識,透過和解的方式取得賠償。若和解不成而繼續進行訴訟或合議仲裁,法院或仲裁單位也可能判定全額賠償。本文探討美國營業祕密法下賠償金的取得方式,並舉近年的實例供參考。

美國各州都有營業祕密州法,多源自於統一營業祕密法(UTSA)。雖然各州的法律有些許差異,但皆允許營業祕密持有者根據數個不同的理由索取賠償,包含:

1、營業祕密持有者的利益損失,2、竊取者的不當獲利,3、合理權利金,4、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除了賠償外,原告並可對被告索取律師費。除利用各地州法外,原告亦可藉由2016年美國聯邦制定的捍衛營業祕密法(DTSA)保護權益。此聯邦法與各州的法律有許多相同之處。雙法並存下,聯邦法提供了額外的救濟措施,讓營業祕密持有者可選擇在聯邦法院提告。

針對權利損失求償

根據聯邦法以及各地州法,企業於營業祕密遭竊時,有多種求償方式。最常見者為針對營業祕密權利人的利益損失求償(例如其失去的獲利、損失的市場占有率,或因為祕密遭竊而支付的成本,以及被迫降價的損失等)。若是證明損失困難,法院可以判賠竊取者的不當獲利(例如使用營業祕密製造之所有銷售產品的獲利,及使用營業祕密產生的其他利益)。法院也可以要求竊取者同時賠償利益損失以及繳回不當獲利,以將營業祕密權利人的經濟狀況彌補到其祕密未遭竊的狀態,並褫奪竊取者不法得到的利益。下述Agilent Technologies, Inc. v. Kirkland乙案就是這樣的例子。

在裁定營業祕密權利人的利益損失時,法院通常會考慮多個要件,包括:

1、因營業祕密產生且在無人盜用的狀況下的獲利,2、營業祕密未遭竊狀況下,營業祕密所有權人應有的市場占有率,3、營業祕密未遭竊狀況下,營業祕密所有權人額外的市場占有率以及淨利率。判定不當獲利時,法院通常會考慮:1、竊取者因為使用營業祕密額外獲得的收入,2、竊取者因為使用營業祕密省下的製造成本,3、竊取者取得營業祕密後省下的研發成本,4、竊取者不當獲得的技術領先優勢,5、因為使用營業祕密而得到的連帶獲利。

2008年RRK Holding Co. v. Sears, Roebuck & Co.乙案中,伊利諾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陪審團判定Sears等被告竊取了RRK關於電動工具的營業祕密。陪審團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利益損失(約1,160 萬美元),並付出被告因使用營業祕密獲取的利潤(約170萬美元)。法院也確認了大部分陪審團判定的賠償金。2010年Agilent Technologies, Inc. v. Kirkland案件中,德拉瓦州衡平法院判定被告Kirkland竊取了原告Agilent的營業祕密,並將這些祕密帶往新創立的公司。這些祕密係關於用來分離化學成分的高效液相層析管柱。法院判定被告因竊取營業祕密獲得了3年的技術領先優勢;換言之,若被告自行研發此技術,必須耗時3年才能達到原告的技術水準。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的市場占有率及利益損失(約150萬美元),並判定被告須付出其因竊取祕密而得的不當獲利(約300萬美元)。

法院可判賠合理權第一次出國利金

根據統一營業祕密法,若利益損失以及不當獲利難以判定時,法院可判賠合理權利金。合理權利金指的是,假設在營業祕密沒有遭竊的狀況下,被告向營業祕密持有者取得授權而付出的權利金。

法院通常是參考專利侵權案中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方式,分析專利案中經常被引用的Georgia-Pacific因素。這些因素包括:原告因技術授權可獲得的權利金、他人為相似技術付出的權利金、原告的授權策略、原告與被告的競爭關係、產品的經濟價值、產品涉及遭竊取技術之比重、以及歸功於遭竊取技術的產品價值。

2014年Bianco v. Globus Medical Inc.乙案中,德州東區聯邦地院陪審團判定被告竊取了原告關於脊椎植入裝置的營業祕密,並判定被告賠償其淨銷售額5%的合理權利金。法院隨後分析了Georgia-Pacific因素,並以數個因素(他人為相似技術付出的權利金、產品的經濟價值、產品涉及遭竊取技術之比重、以及歸功於遭竊取技術網路訂飯店便宜的產品價值)確認了陪審團判定的權利金。法院並判定合理權利金應該從一個假設祕密未遭竊,雙方自願達成授權協議的年份算起,即由2007年起算繳交15年。

根據統一營業祕密法,竊取者若惡意竊取營業祕密,法院可判定懲罰性賠償金,但不得超過持有者的利益損失、竊取者的不當獲利,與合理權利金總合的兩倍。上述RRK Holding乙案中,陪審團除了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利益損失與繳回不當獲利外,額外判定8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訴訟費用也能賠償

若營業祕密之竊取屬惡意,法院也可以額外判定律師費。Agilent Technologies乙案中,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所支出的訴訟成本。

當被竊取的營業祕密價值不斐時,上述的利益損失、不當獲利、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的總和可達到非常高的金額。2014年Seagate Technology LLC v. Western Digital Corp.乙案中,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確認了仲裁者判定的6.3億美元賠償金。Seagate主張前員工竊取營業祕密,並帶祕密給競爭對手Western Digital。雙方根據合約進行仲裁,前員工以及Western Digital被裁定支付6.3億美元的賠償金。

2015年E.I. DuPont de Nemours & Co. v. Kolon Industries Inc.乙案中,雙方在上訴過程中,達成了和解,Kolon同意針對DuPont提出竊取Kevlar合成纖維的營業祕密告訴,支付約2.75億美元的賠償金。

聯邦法、州法提供完善保護

由於聯邦捍衛營業祕密法在今年5月甫通過,目前並沒有值得參考的判決。但由於聯邦法與各州營業祕密法在法理及規範上非常相似,加上聯邦法院經常處理智權訴訟以及高賠償金的案件,法院根據此新法判定的賠償應不會跟以往相距甚遠。

對權利受侵害評價的營業祕密持有者來說,各州營業祕密法與新的聯邦法提供了相當完善的保護,允許營業祕密持有者根據多種理由索取賠償:持有者的利益損失,竊取者的不當獲利,合理權利金,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律師費。

若案件涉及價值不斐的營業祕密,法院也不吝於判定高額賠償金。但是權利人在主張時,也須進行完整的調查,以確認權利人確實經過獨立開發,並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確實擁有及妥善保護營業祕密。若權利人的權利有重大瑕疵,或欲以濫訴手段惡意影響被告的市場或股價,美國法院會讓被告伸張正義,並針對濫訴的原告求償律師費。因此,不管是原告或被告,應與專業律師確實了解案情及證據,方能有效運用美國特有的保護機制,取得完整賠償或避免不必要的濫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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